組織章程

2022年09月18日第1屆第 1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 會 定 名 為 「 實 效 整 合 醫 療 醫 學 會 Effective integration medic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從實效提升全人醫療水準,整合自然傳統醫療,促進人類身心靈
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設立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實效整合醫療之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二、定期舉辦有關實效整合醫療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三、發表有關實效整合醫療之學術論文,並出版有關之雜誌與刊物。
四、參加國內外實效整合醫療之學術活動,及加強相關醫學學術團體之
聯繫及合作。
五、協助政府主管機構推動「實效整合醫療」發展之相關事務。
六、其他有關實效整合醫療之發展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四種。
一、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對本會宗旨認同,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
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五百元。
凡具有中華民國中醫師或醫師任一資格並由本會理監事二名以上
推薦者。
凡具有中華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療人員任一資格者,且具有
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者,並由本會理監事二名以上推薦。
二、準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對本會宗旨認同,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後,得為本會準會員;常年會費二
百元。
各中醫藥相關大學部、研究所在學學生,得申請加入為準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實效整合自然傳統醫療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會贊助有實質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
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會員(會員代表):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有按期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有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準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
會員相同。
三、名譽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
與會員相同。
四、贊助會員:
無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但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及出席大會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一、凡會員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被選舉權、選舉權及罷免權,但
經補繳後一個月恢復之。
二、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中止會籍,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 代行
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追認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置理事 15 人及候補理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產生。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5 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 1 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
理事中互推 1 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畫。
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四、選舉或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七、聘請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顧問。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監事 5 人、候補監事 1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中得互選常務監事 2 人,並就常務監事中選出監事會召集人 1 人。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遇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任期以補
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之連任各不得超過
三分之二,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任
出席;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由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應向理事長負責處理會務,
其職掌如下:
一、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會議記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
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
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
問或名譽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覺得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
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
限。
本會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由理事長召集理監事聯席會。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理監事聯席會應以理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決議各以出席理監事之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及準會員之入會費。
二、會員及準會員入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
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
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本會理事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於每年
會計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送監事會審核,將審核結果送還理事
會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
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 2022年09月18日第1屆第 1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請內政部 2023年4月12日台內團字第 1120012983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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