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2022年09月18日第1屆第 1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一章 | 總則 |
| 第一條 | 會名 |
| 本 會 定 名 為 「 實 效 整 合 醫 療 醫 學 會 Effective integration medic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
| 第二條 | 宗旨 |
| 本會以從實效提升全人醫療水準,整合自然傳統醫療,促進人類身心靈 健康為宗旨。 | |
| 第三條 | 會址 |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設立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 第四條 | 組織區域 |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一、促進實效整合醫療之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二、定期舉辦有關實效整合醫療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三、發表有關實效整合醫療之學術論文,並出版有關之雜誌與刊物。 四、參加國內外實效整合醫療之學術活動,及加強相關醫學學術團體之 聯繫及合作。 五、協助政府主管機構推動「實效整合醫療」發展之相關事務。 六、其他有關實效整合醫療之發展事項。 | |
| 第二章 | 會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四種。 |
| 一、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對本會宗旨認同,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於會 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五百元。 凡具有中華民國中醫師或醫師任一資格並由本會理監事二名以上 推薦者。 凡具有中華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療人員任一資格者,且具有 相關科系學士以上學位者,並由本會理監事二名以上推薦。 二、準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對本會宗旨認同,經理事 會通過,並繳納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後,得為本會準會員;常年會費二 百元。 各中醫藥相關大學部、研究所在學學生,得申請加入為準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實效整合自然傳統醫療有卓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經理事會推薦通過者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會贊助有實質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 會贊助會員。 |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
| 一、會員(會員代表):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有按期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有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準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 會員相同。 三、名譽會員:除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 與會員相同。 四、贊助會員: 無本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但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及出席大會之權利。 | |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者,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 |
| 一、凡會員未繳常年會費者,即停止其被選舉權、選舉權及罷免權,但 經補繳後一個月恢復之。 二、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中止會籍,提報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
| 第十一條 | 退會 |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 第三章 | 組織與職權 |
| 第十二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 代行 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追認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經費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七、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 |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 15 人及候補理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產生。 |
| 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5 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 1 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 理事中互推 1 人代理。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
|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畫。 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四、選舉或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五、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七、聘請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顧問。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其他有關事項。 |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監事 5 人、候補監事 1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 監事中得互選常務監事 2 人,並就常務監事中選出監事會召集人 1 人。 | |
| 第十七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六、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 |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遇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任期以補 足前任任期為限。 |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之連任各不得超過 三分之二,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任 出席;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為自動辭職,由候補理事、候 補監事依次遞補。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應向理事長負責處理會務, 其職掌如下: |
| 一、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會議記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 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 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於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 問或名譽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
| 第四章 | 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覺得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 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 不在此限。 |
|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 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 限。 |
| 本會常務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由理事長召集理監事聯席會。 |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 |
| 理監事聯席會應以理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決議各以出席理監事之較多數同意行之。 | |
| 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條 | 本會之經費來源 |
| 一、會員及準會員之入會費。 二、會員及準會員入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 |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 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 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本會理事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於每年 會計年度終了之後二個月內,送監事會審核,將審核結果送還理事 會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 第六章 | 附則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之。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章程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 行,修改時亦同。 |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 2022年09月18日第1屆第 1次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請內政部 2023年4月12日台內團字第 1120012983 號函准予備查。 |

